常見問題

FAQ
首頁 常見問題
FAQ

常見問題

  • 漁民會不會失去工作權?

    漁電共生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具有養殖漁業的事實,必須建立在養殖者的同意之下方可推動,而地主與原養殖者則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 漁塭養殖物種是否會有差異

    漁電共生計畫不會改變原有的養殖方式,現在怎麼養、養什麼,都維持現有狀況,如需更換養殖物種則須至中央或地方相關單位變更登記既可,未來完成太陽能設施建置後,也不會影響養殖。
  • 漁民需不需要負擔達到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養殖事實認定標準規定的責任?

    依據農委會110年3月18日農漁字第1101346676號函表示,養殖事實認定
    (一)漁電共生為確保實際養殖行為,將以其漁產物具產銷履歷(或ASC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作為判斷養殖經營事實之參據項目,並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內放養量為基準,請漁民落實每年放養量申報,作為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
    (二)至於營運期間,除發生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實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將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3年產量平均值7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
    (三)另在20年期間,擬變更養殖物種,可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養殖經營計畫。
    養殖者提供養殖行為之相關證明單據即可達成審查標準,確保養殖行為進行,使漁業的發展得以永續進行。
  • 是否影響天然災害補助金、養殖設施補助金等經費的請領?

    補助金屬於養殖者既有之權利,臺鹽綠能亦會協助養殖者請領相關補助。
  • 漁塭使用權利金(漁塭租金)如何計算?

    使用權利金原則上會以地方行情作為參考依據,後續預計規劃與場域內的養殖戶組成之漁民團體共同管理,用於漁塭維護、漁產行銷等處。
  • 施工期間的漁民生計該如何?

    施工期間,會詢問養殖戶意願,提供監工等與施作相關之工作機會。
  • 後續漁塭場域的使用權則如何劃分?

    為了確保土地的利用狀況與太陽能設施的安全,原則上土地包含漁塭塭堤的調整與施工都需要經過臺鹽綠能的審核;
    而地上物無太陽能設備區域,在不影響案場維運的前提下,不干涉養殖戶的養殖經營模式。
  • 參與漁電共生對漁民養殖能有什麼改善?

    原養殖者可藉由漁電共生引進的綠能資金,整理、改善養殖場域,未來更可引入科技養殖方式及農產品溯源系統模式,提高養殖產值與效益,發展漁業規模經濟,創造漁業與綠能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