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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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見問題

  • 何謂漁電共生?

    「漁電共生」是將養殖漁業與綠能結合,秉持「農地農用」及「一地多用」原則,以規模化養殖漁業結合太陽光電,同時兼顧養殖及綠能的發展,於不影響養殖經營的前提下,在漁塭塭堤與蓄水區建置太陽光電設施。
  • 為什麼要選擇在漁塭上蓋太陽能板?

    臺灣具備關鍵太陽能技術,但發展太陽能最缺的就是大量土地面積,且太陽能設備一設置就 20 年,為使土地不因而荒廢,因此,以當地特色農漁產業來發展綠能相當適當。南臺灣擁有全國最大的養殖用地面積,且日照強度高、時間長,發展太陽光電發電具有絕佳優勢。
  • 臺鹽綠能在漁電共生裡的角色是?

    臺鹽綠能作為地主、養殖者與太陽能業者間溝通的橋樑,除了確保養殖者的權益不會受損外,更期望能在地方養殖產業上導入智慧養殖的資源,與養殖者共同合作,開發、行銷當地的漁產品牌,發揮漁電共生的附加價值。臺鹽綠能也會確實把關在整個漁電共生的推動過程裡,土地仍能維持原有養殖漁業的利用,以及穩健發展臺灣再生能源的進行,以達到多方共贏的局面。
  • 漁電共生的權利關係人

    漁電共生最直接相關的人及團體有養殖者、地主與電業商、管理單位與地方政府;間接影響的尚有地方團體與社區等。
  • 漁電共生對地方的回饋?

    臺鹽綠能秉持共有基金概念,將養殖者提交的漁塭使用權利金(魚塭租金)納入共管基金中,並由場域內繳費之養殖漁民組成漁民團體共同管理,而臺鹽綠能則扮演監察角色。該基金可用來維護、發展在地的漁塭與漁產行銷;而太陽能案場與綠色產業的建立,也可以開發相關環境導覽的設施與活動,結合地方社區的文史、地景,形成複合式的旅遊模式,達到行銷地方的願景。
  • 漁電共生是否會出現「真種電、假養殖」的狀況?

    不會,農委會有規範,漁塭仍須於維持養殖使用,且須符合中央或地方審查標準,確實進行養殖行為,才始得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 漁民會不會失去工作權?

    漁電共生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具有養殖漁業的事實,必須建立在養殖者的同意之下方可推動,而地主與原養殖者則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 漁塭養殖物種是否會有差異

    漁電共生計畫不會改變原有的養殖方式,現在怎麼養、養什麼,都維持現有狀況,如需更換養殖物種則須至中央或地方相關單位變更登記既可,未來完成太陽能設施建置後,也不會影響養殖。
  • 漁民需不需要負擔達到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養殖事實認定標準規定的責任?

    依據農委會110年3月18日農漁字第1101346676號函表示,養殖事實認定
    (一)漁電共生為確保實際養殖行為,將以其漁產物具產銷履歷(或ASC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作為判斷養殖經營事實之參據項目,並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內放養量為基準,請漁民落實每年放養量申報,作為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
    (二)至於營運期間,除發生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實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將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3年產量平均值7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
    (三)另在20年期間,擬變更養殖物種,可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養殖經營計畫。
    養殖者提供養殖行為之相關證明單據即可達成審查標準,確保養殖行為進行,使漁業的發展得以永續進行。
  • 是否影響天然災害補助金、養殖設施補助金等經費的請領?

    補助金屬於養殖者既有之權利,臺鹽綠能亦會協助養殖者請領相關補助。
  • 漁塭使用權利金(漁塭租金)如何計算?

    使用權利金原則上會以地方行情作為參考依據,後續預計規劃與場域內的養殖戶組成之漁民團體共同管理,用於漁塭維護、漁產行銷等處。
  • 施工期間的漁民生計該如何?

    施工期間,會詢問養殖戶意願,提供監工等與施作相關之工作機會。
  • 後續漁塭場域的使用權則如何劃分?

    為了確保土地的利用狀況與太陽能設施的安全,原則上土地包含漁塭塭堤的調整與施工都需要經過臺鹽綠能的審核;
    而地上物無太陽能設備區域,在不影響案場維運的前提下,不干涉養殖戶的養殖經營模式。
  • 參與漁電共生對漁民養殖能有什麼改善?

    原養殖者可藉由漁電共生引進的綠能資金,整理、改善養殖場域,未來更可引入科技養殖方式及農產品溯源系統模式,提高養殖產值與效益,發展漁業規模經濟,創造漁業與綠能雙贏。
  • 土地是否會變更?

    不會,漁電共生是結合養殖與綠能發展,用地仍維持原農業用地。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
  • 是否影響原有漁塭放養、採收路徑與方式?

    規劃漁電共生養殖場域設計時會邀請該漁塭養殖者參與討論、提出建議,並配合其養殖需求進行客製化設計
  • 無法達成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養殖事實認定標準規定怎麼辦?

    確實每年至當地公所放養登記,提供購買魚苗單據、飼料購買單據、魚貨交易單據等即可達成審查標準,產量提升部分可以透過引進輔助的智慧監測儀器或養殖技術,結合專家學者的經驗,共同分析問題點,藉由調整養殖經營的模式來增加養殖產能,並適當輔導養殖戶使用益生菌,優化養殖環境提升育成率。
  • 漁電共生專區內養殖產量下降是否影響漁價?

    漁價仍由市場機制來主導,若能藉由案場設置,整合地方養殖者,共同發展品牌行銷,除了期待能維持產能以外,更能增加在地漁產的附加價值。
  • 漁電共生專區產量下降對全台漁業供給的影響?

    臺鹽綠能漁塭逐步施工的案場面積並不足以影響全台養殖供給量,且每個漁塭養殖類別有做記載,可適度配合產期調配個別漁塭施工的進度
  • 太陽能設施基樁是否會進入魚塭池中?

    原則上以塭堤及蓄水區為優先設置的區域,若基樁必須設置在漁塭池中,也會先與養殖者溝通,避免影響養殖者的放養與收成等養殖行為。相關太陽能板配置都會經過養殖者的同意後,方才施作。
  • 太陽能板遮蔽的面積有多少?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
    一、室外地面型遮蔽面積最高為40%。
    二、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非都市土地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80%;都市計畫區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60%,綠能設施均得設置屋頂面積100%。
    三、以上實際遮蔽水面的部分面積需待與養殖戶討論、經規劃設計後才能確定。
  • 太陽能板遮蔽後,對養殖物種的影響?

    太陽能設備在夏季適度(約三到五成)的遮蔽對水溫有降溫的效果,可創造出更適合養殖物種生存的條件,而到了冬季,迎風面架設防風設備,因太陽能設備遮蔽魚塭,能減緩冬季輻射冷卻避免溫度驟降,幫助養殖物種能抵抗低溫環境,增加育成率。
  • 太陽能系統裝置的是否符合安全性?

    太陽能系統的建置都經過結構工程師、建築師等的計算與簽證,在施工結構上都有安全保障。而太陽能裝置的抗強風強度以最高可抵抗17級風為標準,相關結構的材料會以熱浸鍍鋅等材質為主,確保整體太陽能設施的安全性。
    ※17級風在蒲福氏風級標準內,列為次高級的風速等地標準,特別標註為「陸域難以出現的情形」,約可視為強烈颱風的最高風速,目前台南測站測得之歷史最高風速約為15級風。
  • 若太陽能系統裝置的東西落入漁塭,是否會造成汙染?

    太陽能板的出廠都需檢附模組無毒物溶出證明,確保不會對環境及場域造成汙染。
    ※無毒物溶出證明是將太陽能板模組浸於水中7日,並檢視環保署規範之25項水質檢測,看相關的重金屬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否超出標準。
  • 若太陽能系統裝置的東西掉落漁塭造成損害,責任歸屬是?

    需視東西掉落的原因來釐清責任,倘若經證明屬於業者維護之責任,會依合約來進行後續的賠償事宜。
  • 太陽能清洗的用水規範是?

    依據規定,太陽能板的清洗一律使用清水,不得添加任何化學洗劑。
  • 太陽能清洗的水落入漁塭會造成的影響?

    目前維運規劃一年清洗次數僅約2-3次,清洗前會先與養殖者溝通不影響養殖行為而適合清洗的區域,因使用清水清洗且太陽能板上之髒污來源為現地原有之物質(如:灰塵、鳥糞等),加上太陽能板的無毒溶出證明,不會額外衍生出其餘有毒物質汙染漁塭、亦不會影響漁塭養殖用水。
  • 太陽能板與相關機電設施、升壓站是否有輻射(電磁波)問題?

    太陽能發電會產生之輻射為低頻率之電磁波,比手機所產生的電磁波強度還低,對人體不致有過大之影響。
    而附屬電廠設施(升壓站、電箱等)周遭都會有相關維護措施與警語,避免誤入機關重地,影響設施運作與人身安全。
  • 案場施工時間預期多久?

    50公頃的案場從整地開始計算直到完工,預計歷時1年不等。
  • 施工時期如何避免對生態、土地的衝擊?

    施工前對當地的植被分布都有詳細的調查,施工時會避開紅樹林與珍稀植物,且土方會使用當地的土來調配,不會有土方的進出。
  • 施工期間的動線如何規劃、會不會影響漁塭塭堤等配置?

    整地期間除了供機具、車輛通過的路徑外,原則不會改動與養殖戶協調好的漁塭配置。
  • 太陽能板如何防範颱風來襲,不被吹走?

    為確保整體太陽能設施的安全性,案場內太陽能裝置的抗強風強度皆符合業界最高標準。
  • 太陽能設施如何防範海鹽鏽蝕?

    為確保整體太陽能設施的安全性,相關結構的材料會以熱浸鍍鋅等防腐蝕材質為主,防範鹽害腐蝕。
  • 太陽能設施後續如何維運?

    除了定期的太陽能板清洗與系統維護外,設施本身也具有監測系統,若是太陽能板或裝置有任何問題,都可以透過監測系統即時回報,並於48小時內派人排除問題。
  • 太陽能設施若遇重大天災等影響,是否有完整保險可支撐龐大修復或意外理賠金額?

    對於案場的工程安裝、電子設備、公共意外責任與天災責任等相關責任險,臺鹽綠能將加強保險、確實附加相關責任險,確保任何意外發生時,有足夠的能力去維修與賠償。
  • 太陽能板回收機制是否確定?

    環保署已於2018年2月公布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將從經濟部公告的躉售電價費率每度五點五元中,由能源局先代收,每千瓦收一千元,作為未來的回收費用,待相關法定程序後,屆時將回溯到2019年元旦起徵收。
  • 臺61線以西被認為是生態觀光的熱點,是否暫緩開發?

    臺鹽綠能推動漁電共生企劃中,已於規劃選址時避開重要濕地和生態保護區等,並於該區域進行生態調查。檢視現行生態報告顯示,台61線並非黑面琵鷺活動之天然界線,倘若以此作為劃設選址之依據顯非合理論述,應依據科學報告進一步討論後續可能之影響與調整方針,才更能釐清對生態影響的疑慮。
  • 光電設施會產生反光與表面高熱、反射影響鄰近地區的動物嗎?

    太陽能發電分為「太陽能光電」及「聚光太陽能」兩種,「聚光太陽能」才會產生高溫。漁電共生使用的是太陽能光電,並不會產生高溫,且太陽能板是為增加光的吸收率,以降低陽光反射損失,因此反射率很低。
     
  • 漁電共生選址的生態調查包含哪些項目?

    包含案場內陸域動植物、水質、水鳥等。
     
  • 漁電共生對於土地資源的影響?

    案場設計與開發以保護土地資源與價值為出發點,各項材料及工程有明確規範不可污染土地,並設有環境數據及水質監測,確保提升產業環境及土地價值同時不影響土地資源。而案場工程施作不涉及改變土地原本的利用,因此尚可保留養殖用地作為海岸濕地緩衝帶的生態系服務功能。
  • 漁電共生對濕地與當地生物的影響?

    漁電共生計畫於開發選址時,即避開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等生態保護區,並以環境友善與景觀維護為工程設計原則,將生態影響降到最低。
  • 如地主與開發商之合約因各種因素終止,是否等同開發商跟第三方業者合約自動終止?

    依民法規定,地主擁有土地所有的當然權力,當土地租約終止時,土地所有權即回歸地主,不存在善意第三方因素,開發商(臺綠)與養殖戶合約會另行處理,不影響地主權益。
     
  • 與養殖戶的合作除提供合作意向書外,是否會簽正式合約,以保養殖戶權益?

    合作意向書立意在於尊重且保障原養殖戶之意願,並溝通養殖場域之評估、規劃、設計等建議。待整體規劃完畢後會,將會簽屬正式的養殖合約,訂立詳細且具體的合作條件,以保障雙方權益。
     
  • 若開發商經營不善,地主與養殖戶的權益是否會受損?

    若開發商經營不善,臺鹽綠能會協調新廠商協助處理案場。
     
  • 契約終止後,場域現況將如何處置?

    倘臺鹽綠能與地主合約因契約規定終止,依現行合約臺鹽綠能有義務將土地還原至點交時狀態歸還地主。
  • 政府對漁電共生審議標準?

    漁電共生審議標準已於108年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範,由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業之業者擬具計畫建議書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查。